下雨天的時侯, 商場會放上「小心地滑」的指示牌。如果商場沒有放上指示牌而市民因此而滑倒在地上,市民可以告商場藉以獲得賠償。但為什麼商場有責任要提點市民? 如果你在商場因冷氣太大而患上感冒,你可以因為商場沒有放上「小心冷氣」而入稟索償嗎?兩者有什麼分別?
經濟學從成本效益分析法律條文。 法庭判決的背後精神是提高整體社會利益。換言之,要求商場放上告示牌能令社會總體利益上升。
試想如果商場沒有責任提點市民。即天雨時,商場不放指示牌不構成疏忽罪,市民即使在商場內受傷也不可告商場。這樣,因路滑而跌倒受傷的市民數目會因此而提高。社會的總成本是一群受傷的市民。
當然,市民可以用自己的方法去減低受傷的成本。例如上一個「天雨路滑行人需知課程」,透過課程訓練提高行人對路滑的警覺性。 這無疑是方法的其中之一。問題是這方法可以被一個較低成本的方法取替。方法就是一個塑膠造的指示牌。
在下雨天,商場在當眼的位置放上「小心路滑」的指示牌。這樣就能用較低的成本去解決受傷的問題。 法庭知道指示牌比其他方法的成本為低。 所以判商場有責任在天雨時放上指示牌就能提高社會整體的利益。 根據經濟學的推測,如果指示牌的成本是10億一個,那麼法庭將會判商場沒有責任確保行人私安全。因為受傷的成本比指示牌還要低。所以商場有責任是因為指示牌太便宜。
行人不能因商場冷氣引致感冒而入稟索償。這是因為行人能用較低成本的方法解決問題。 如果判商場對行人感冒有責任,那麼商場不單要放上「小心冷氣」的指示牌。因為如果法庭認為商場有責任,放上指示牌不能解決行人患上感冒的問題。商場大概要準備外套提供給行人。由於商場不知道有多少行人需要外套, 所以商場就要準備過量及不同尺碼的外套。這樣會加大大提高社會的成本。
法庭知道行人解決因冷氣大而感冒的成本較低,方法就是自己帶一件外套或吃感冒藥。這比要求商場減低行人感冒的成本為低。為了提高社會整體利益,法庭會判商場冷氣太大導致市民感冒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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