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

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現存婚姻制度的問題

現行的一夫一妻制是合約的一種。合約內容包括夫妻任可一方不可以重婚、任可一方可單方面提出離婚、如男方通姦, 離婚後女方可得贍養費及分享財產等等(文章討論重點不在於合約的細節內容)。假如把現行的婚姻看成合約的一種,現存的婚姻制度一定不是合理及理想的婚姻制。





假如百事跟可樂公司合作進行研發新的飲料。兩間公司需要簽定合約,合約內容包括利潤分成比例、兩間公司所付出研發成本比例、新飲料宣傳責任等等。無疑,清晰的合約條文有助提高將來生產合作的效率。



所有公司進行任何合作也需要訂下合約。即使麥當奴跟肯得基合作生產也需要訂下合約。問題是,麥當奴跟肯得基合作可以重用百事跟可樂的合約嗎? 我想不用一秒,你肯定地說:「發神經,當然不可以,兩間截然不同的公司什可以用相同的合約? 」既然不同的公司要重新訂不同的合約。為什麼兩人合作共同生活的合約,全港只有一張?



為求提高合作的效率及減低合作的磨損,理想的合約應該是按不同公司的需要而訂下不同的合約細節。假如麥當奴跟肯得基使用百事跟可樂的合約,我們合理地推論其合作一定不會成功。最後兩間公司合作必然會瓦解。



同理,理想的婚姻合約應該是按不同人的需要而重新訂下合約的內容。每個家庭理應有其獨立性,故此在合約內容應有不同的需要。訂下恰當的條約內容必定可以提高將來合作的效率。換言之,度身定做的合約可以減少相方的磨擦,從而另婚姻維持更長久。現今世界的離婚率高企,其原因很大機會是關於婚姻合約的問題。合約上的改變,必定能解決離婚率上升的問題。



除此之外,即使婚姻最終失敗收場。離婚後的問題由於在婚前已經早早訂下,這大大減低訴諸法庭的費用。因為法庭要了解兩人利益的關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縱然可以合理地作出判決也需要花很多的時間及資源。訂下清晰的合約使法庭凡判決較為容易。從社會的利益角度看也是好處之一。



當然,有人會認為清晰的合約會另離婚較為容易,從而增加離婚數字。這是不正確。首先,實証上,不會有公司歡迎含混的合約。含混合約內容的問題顯而易見。另外,兩人決定離婚,但因為合約的問題而被迫一起。這必然不是更好的選擇。所以是時候對現存婚姻作出反思。

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

為什麼反對累進薪俸稅?

一個不理性的社會流行仇富心理。劫富濟貧成為聖經十誡教條。這種羅賓漢價值觀鼓勵政府走向福利主義:向有錢人徵稅,然後派發給窮人。 累進稅向有錢人徵收較高的稅率。由經濟學的角度出法,這種稅制既不合理性,也對會拖慢經濟增長。

假設某一中學老師為了提高學生的成績,在班規加上新條例: 期考第一名的同學放學後要留在班上為包尾的同學每天補習三小時。 這樣考第尾的同學由於獲得免費補習課程,由此可提高他的分數。相反,考第一的同學由於減少了溫習時間,最終他的總分因此而降低。班裡學生考試分數差距減少。老師認為大家的分數一樣就是公平的做法。你認為這條班規合理嗎?



累進稅跟上述的班規同出一轍。如果你覺得上述的班規不合理,實行累進稅也同樣地不合理。累進稅向收入較高的工人徵收較高的稅率。這會降低工人的工作意欲。在上述的例子中,考第一的學生為了要避免留班擔任補習老師。他會在考試中故意「放水」,刻意地減低自己的分數。最後大家為了避免留堂,最終集體「放水」。結果當然是班裡的總分數必然會大幅下降。



累進稅會使工人集體「放水」。換言之,徵收累進薪俸稅會減低工人的工作意欲。最終會減低國家的生產力。香港工人的智識水平比西方國家低,但人均收入可以追上這些國家。其中一個解釋是香港的稅率比西方國家低。香港人賺到的收入大部分落自己的口袋,工作會較為積極。歐洲一些國家的稅可高達百份之八十,工人的工作意欲自然比較差。所以低稅率是經濟的命脈。累進稅對經濟的影響不可忽視。



對比累進稅,劃一的薪俸稅率更能帶動經濟。所謂劃一薪俸稅是所有人以同一稅率徽收。在劃一稅率下,工人知道增加收入不會被徵受較高的稅率,這時他會更努力工作。更重要的是他會更有誘因投資在自己身上(例如進修)藉以獲得更高的收入。這樣會對經濟有正面的影響。



事實上,最有效率的稅叫「任慕斯稅」( RAMSEY TAX)。 所謂「任慕斯稅」是一種不會影響納稅人行為的稅。最極端的做法是人頭定額稅。人頭定額稅即不論收入,每人徵受例如一千元稅。這樣工人的工作熱誠不會受稅影響。香港政府賣地受益就是「任慕斯稅」的一種。



從經濟增長角度出法,收稅方式應該盡量不影響納稅人行為。累進稅為最差的做法。相對累進稅,或一稅率較接近「任慕斯稅」,所以是比較可取。香港政府有大量外匯儲備,投資的回報是納稅人的收入。但政府沒有派發給市民,是為變相抽稅。這其實是好的收稅方式。因為這種稅不影響工人的行為。這正是「任慕斯稅」。港府應考慮廢薪俸稅,轉向發展「任慕斯稅」。

2011年4月3日 星期日

為什麼經濟學家支持墮胎合法化?

面對墮胎合法化的問題我們應該如何處理? 一般人的著眼點會是究竟應否定義未出生的胎兒是否生命。 如果未出世的胎兒是生命, 我們是否合理地奪去他生存的權利? 墮胎問題一直被處理成人權的問題。究竟媽媽有人權控制自己的肚?還是肚裡的胎兒有人權可以出世? 面對墮胎的問題,經濟學處理著眼點也是由成本與效益出發。經濟學家支持墮胎合法化,這是因為墮胎可以提高社會利益。


犯罪率的高低受很多因素影響。傳統經濟學的解釋是當就業率或工資上升,犯罪率就會下降。 這是因為罪犯犯罪的成本上升。犯罪入獄的成本是放棄現職收入。如果就業市場不景,這意味犯罪的成本下降。所以犯罪意欲會上升。反之亦然。

經濟環境好誠然可以減低犯罪人數。有研究指出失業率每降一個百分點,非暴力犯罪就會降百份一。但在一九九零年美國失業率下降二個百份點,非暴力罪卻下降了百分之四十。 所以經濟因素不能解釋所有犯罪率下降的現象。

經濟學家STEVEN D.LEVITT& STEPHEN J DUBNER大膽指出導致美國犯罪率下降的原因是美國讓墮胎合法化。

試想什樣的媽媽會考慮墮胎? 經濟條件差,就學少女等等。如果不讓這類型的媽媽墮胎,讓胎兒出世。孩子在這類環境下成長,其犯罪機會比於正常家庭出生的孩子為高。
墮落合法化後另潛在犯罪者的數目大幅下降。 這解釋了為什麼墮胎能減低犯罪率。

美國於一九七三年墮胎合法化擴展全美國。美國墮胎數目由七十五萬升到一百六十萬。一九九零正值這批孩子17,18歲的年齡,也是犯罪高峄的年齡。美國犯罪率大幅下降的現象正正就是因為墮胎變成合法。這是一個行好多証據。

經濟學家不從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墮胎的問題。從成本利益的角度出法,墮胎可以有效地減低社會因犯罪而增加的社會成本,從而提高社會的利益。